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支付 。房屋租金从房屋实际交付完成起算,乙方需提前 15 日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行该合同的保证金(相当于 1 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保证金不能充抵房租,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房屋租赁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应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老化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10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乙方应对转租尽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得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并就转租人的租赁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同时,乙方转租应当有效告知甲方。
第六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做为违约金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超过两个月未支付租金,房东有权收回房屋;
2、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5、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七条
乙方可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整合改造,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也不得侵害任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装修残值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拆除装修,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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