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机场或港免费交付。
5.在技术资料提单上所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合营公司应立即将带有到达日期邮戳的上述技术资料提单的复印本两份寄交甲方备查。
6.甲方应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号、技术资料提单号、发运日期、技术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运输工具、班机号或班轮号以及预计抵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同时用航空信件将下列单据寄交合营公司:
(1)技术资料提单一式四份;
(2)技术资料详细装箱单一式三份。
7.如果技术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甲方在从运货代理收到技术资料丢失的书面通知或从合营公司收到技术资料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超过甲方的个工作日)将上述丢失或损坏的技术资料免费补发合营公司。
8.技术资料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每个技术资料包装封面上和内部均应以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重量(公斤);
(5)体积(立方米);
(6)箱号/件号;
(7)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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