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股东自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股东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指定XXX报纸和XXX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股东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XXX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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