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万元。该***万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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