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红一点网-精华-公众号hongyidia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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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00R红一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办公所在地不一致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办公所在地,也可在实际办公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00R红一点

第十八条 对仲裁裁决书,律师应审查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仍可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00R红一点

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00R红一点

对非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十九条 如裁决书系邮寄或快递送达,律师应注意保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送裁决书的邮寄或快递凭证(信封和/或面单),以证明收到裁决书的日期,避免逾期起诉。00R红一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不同区域的,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政策,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律师应注意研究不同区域的劳动法规、规章、政策,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二十一条 对可向不同区域基层法院起诉的案件,一旦确定对委托人有利的管辖地,律师应尽早起诉并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使该地法院取得管辖权,但仅有诉前调解案号不能说明案件已被法院受理。00R红一点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接受仲裁申请的其他凭证或证明。00R红一点

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注意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00R红一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00R红一点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00R红一点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00R红一点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人事争议而起诉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00R红一点

第三十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00R红一点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劳动者起诉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00R红一点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和/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0R红一点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00R红一点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律师应当通知委托人在诉讼费缴纳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为其代缴。00R红一点

第四章 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行调查取证。建议律师将调查的内容、程序和目的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帮助。00R红一点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建议律师告知委托人:00R红一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00R红一点

(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00R红一点

(三)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00R红一点

第三十七条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下列证据,以便进行调查或质证:00R红一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务合同、外包合同、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所掌握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00R红一点

(二)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有关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00R红一点

(三)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关的争议,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承担举证责任。00R红一点

(四)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有关的争议,由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00R红一点

(五)与离职原因(涉及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有关的争议,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00R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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