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破产清算时进行估值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首先,对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等类似应该收取的部分,不能计算在内。其次,对于公司的负债、应付账款等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要全部计入应该偿还。
再次,对于公司的存货要仔细的分析这家公司的业务类型,然后对存货价值做折扣处理。如果是一家制造类的公司则可在公司快要破产的时候通过大减价的方式转换为现金来偿债。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比方说生产饮料瓶子的公司在破产的时候,因为难以找到同样一家生产类似瓶子的公司来接货,它的存货的价值就很难变现了。
然后,对于固定资产可以折价处理。比方说制药业的厂房可以出售变现,生产药品的机器可以折价处理。对于公司的办公大楼可以卖出去抵债。最后,商誉、专利、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在公司破产之后很难变现,所以我们不能再把它计入资产项。
8. 是不是只有企业资不抵债了才能申请破产清算?
答:不是。《人民司法》刊登的(2009)锡破字第9号案件表明,即使在企业资能抵债的情况下也能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负债经营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有些债务人尽管资不抵债,但仍能以企业信用、融资能力等维持并改善经营局面,扭转亏损状况而恢复偿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资不抵债并不意味着达到破产界限。
另一方面,有些债务人尽管资大于债,但其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不能以之清偿债务,而一旦将之变现偿债,企业就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样陷于破产境地,而资不抵债仅仅是辅助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之一。
9.破产财产具体包括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其它应由债务人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均是破产财产。
具体而言,有几类破产财产的性质需要特别说明:
(1)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物分割或转让的财物是破产财产;
(2) 开办人补足投资所得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3) 破产前受让但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的财产、土地使用权是破产财产;
(4) 已被采取民事执行措施未被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执行回转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5) 依代位求偿权而得的债权是破产财产;
(6) 未到期的债权;
10.已用于担保的财物属于破产财产吗?
答:已经用以担保的财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偿付后有剩余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更为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11. 企业申请破产后产生的哪些债务为共益债务?
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产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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