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时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不得超过24小时
提请检察院批捕
拘留后3日内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延长1-4日/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2个月
(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1个月
延长至3个月
(重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2个月/再延长2个月
延长至7个月
技术侦查
3个月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每次不超过3个月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6个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2年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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