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期限终极汇总
名称 | 时间 | 延长程序 | 延长时间 | |
行政案件 | 继续盘问 | 12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 |
询问 | 8小时 |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得超过24小时 | |
扣押、扣留、查封 | 30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延长30日 | |
拘留审查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60日 | |
办理治安案件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30日 | |
刑事案件 | 传唤 | 12小时 |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24小时 |
拘传 | 12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24小时 | |
提请检察院批捕 | 拘留后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 延长1-4日/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 2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1个月 | |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2个月 |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再延长2个月 |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重新计算/查明后计算 | |||
技术侦查 | 3个月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每次不超过3个月 | |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 6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 |
1年 |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 2年 |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 ||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 | 6个月 |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
处分 | 禁闭 | 1-7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24小时内决定 |
停职 | 10-60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5天内决定 | |
警告 | 6个月 | 任免机关领导成员讨论 | |
记过 | 12个月 | ||
记大过 | 18个月 | ||
降级、撤职 | 24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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