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检院共同管辖的14个罪名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监委管辖罪名共计101个,其中监委专属管辖罪名49个,与检察院共同管辖罪名14个,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罪名38个。
本文梳理了监委与检院共同管辖的14个罪名,具体由谁管辖,判断要点如下:
①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14种犯罪,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
②涉嫌下列14种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不涉嫌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
③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14种犯罪,由监委管辖。
监委与检院共同管辖罪名(14个)
序号 | 罪名 | 法条 | 法条原文 |
1 | 非法拘禁罪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 | 非法搜查罪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3 | 刑讯逼供罪 | 第二百四十七条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4 | 暴力取证罪 | ||
5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二百四十八条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6 | 滥用职权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7 | 玩忽职守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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