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的详细分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编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形成了我国特色的法人分类体系。以下是详细分类及法律依据:
一、营利法人(第76-86条)
定义: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类型 | 法律特征 | 典型例子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各类中小企业、科技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 |
其他企业法人 | 除公司以外的传统企业法人形式 |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
核心要点: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应当设权力机构(如股东会)、执行机构(如董事会),可以设监督机构(如监事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6-86条
二、非营利法人(第87-95条)
定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1. 事业单位法人(第88条)
•特征: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
•成立:依法登记成立;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例子: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图书馆等
2. 社会团体法人(第89-90条)
•特征: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
•成立:依法登记成立;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例子: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注:基金会也属于捐助法人)
3. 捐助法人(第92-95条)
•特征: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没有会员,由捐助人制定章程
•类型: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慈善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如寺庙、道观、教堂)
•核心要求: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4. 其他非营利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营利法人形式
核心要点:
•非营利法人的利润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必须用于公益目的或章程规定的用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7-95条
三、特别法人(第96-101条)
定义: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类型,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是我国民法特有的分类。
类型 | 法律特征 | 职能/作用 |
机关法人(第97条)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第99条) | 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发展农村经济,管理集体资产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第100条) | 以成员互助合作为基础,从事经营活动 |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101条) |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核心要点:
•特别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101条
四、法人分类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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