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行使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所有权的权能(《民法典》第240条)
•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使用: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进行利用
•收益:收取物所产生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处分: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最核心的权能),如转让、抵押、抛弃等
4. 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典》第241-245条)
1.所有权人可在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41条)
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242条)
3.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第243-245条)
二、所有权的分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对所有权进行了系统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一)按所有权主体分类(《民法典》第五章)
1. 国家所有权(第246-254条)
•性质: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6条)
•专属范围:矿藏、水流、海域(第247条)、无居民海岛(第248条)、城市的土地(第249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252条)、国防资产(第254条)等
•其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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