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集体所有权(第260-265条)
•性质: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等(第260条)
•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依法管理集体财产(第261-265条)
3. 私人所有权(第266-269条)
•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266条)
•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267条)
•特殊主体: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所有权(第268条)
(二)按所有权客体分类
1.不动产所有权: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以车辆、设备、生活用品等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三)按所有权形态分类(《民法典》第六章、第八章)
1. 单独所有权
•由单一主体对标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形态
2. 共有所有权(第297-310条)
•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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