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用益物权
法定性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3. 立法定位与功能
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的内容,共六章(第十章至第十五章)63条,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并列构成物权三大体系。
核心功能:
•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
•稳定利用关系:保障权利人长期、稳定使用他人财产
•保障民生: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关乎基本生存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为不动产交易和融资提供法律基础
4. 一般规则要点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第241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325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326条)
二、用益物权分类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分为典型用益物权(物权编明确规定)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其他法律规定)两大类。
(一)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典型用益物权(5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定义: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331条)
•特点:期限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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