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失踪宣告的撤销(第45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应向失踪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制度(第46-53条)
1. 宣告死亡的条件(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第47条)
对同一自然人,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部分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优先解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3. 死亡日期确定(第48条)
•一般情况: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第49-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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