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中关于失踪与死亡的法律规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第三节(第40-53条)专门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旨在解决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问题,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宣告失踪制度(第40-45条)
1. 宣告失踪的条件(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下落不明时间计算(第41条)
•一般情况: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 财产代管(第42-44条)
条款 | 主要内容 |
第42条 | 失踪人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无上述人或上述人无能力的,由法院指定 |
第43条 | 财产代管人职责: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履行失踪人债务、税款、费用等义务 |
第44条 |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更换;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可申请法院撤销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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