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予刑事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前几天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法院“不予刑事处罚”。
我看到不少同行混淆了“不予刑事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有的将二者等同。其实这二者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涉罪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很多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年龄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是不能进行定罪的。不能进行定罪,也就无所谓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项: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七项: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由以上规定可知,法院对被告人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属于无罪。不会给当事人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至于“免予刑事处罚”,也同样有其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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