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红一点网-微信公众号hongyidia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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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hM6红一点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实践中的认识比较统一:国家规定产假98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但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怀孕女职工是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外,别无其他合法依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能以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保护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对此,安同学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因此,这样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合法的。最后,这样的规章制度能否有效,是否看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则为有效。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为无效。(后话:类似的案例我都见到过,如:北京东城法院判令辞退无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令有效,另在深圳罗湖法院三法官著写的一本书上,其观点也是辞退是有效的。)鉴于实践中由于各地环境差异太大,而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水平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了判例各不相同。但总体来说,出于法律风险和人道考虑,很不推荐在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辞退,即使做了这样的规定,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予以辞退。hM6红一点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hM6红一点

答:(深圳的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停工津贴,前6个工作日按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7日起按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hM6红一点

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hM6红一点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变更或调整自然也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其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其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hM6红一点

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hM6红一点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hM6红一点

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hM6红一点

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除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虽然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但是上述约定违反《宪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hM6红一点

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hM6红一点

答: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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