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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知识点(中)KFz红一点

 合  同  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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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469条第3款) 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477条) 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486条) 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490条第1款、493条)KFz红一点

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491条) 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494条) 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495条) 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496条) 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502条第2款)
 另,关于合同效力一章,之所有仅有7个条文,主要在于大部分被规定在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尤其该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中了。(508条) 要点十:合同履行一章的第一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增加第三款:履行合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509条第3款) 要点十一: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进行完善。质量方面将国家标准进一步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并确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般顺序。此外,在费用负担方面增加“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规定。(511条) 要点十二:结合目前非常常见的网购,针对性地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12条) 要点十三:明确了多项债务标的中债务人的选择权及选择权的转移。(515条)
 承接上一条,规定了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及原则上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516条) 要点十四:本条是对连带债务份额确定的规定,《合同法》并无相应条文,但《民法总则》及《民法典》总则编对连带责任份额确定有规定。第2款明确了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第3款另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被追偿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份额时,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予以明确。(519条第2、3款) 要点十五:本条是对连带债权份额确定的规定,规定了实际受领人按比例返还其他连带债权人的义务。其他可参照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521条) 要点十六: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此时第三人的地位类似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522条第2款) 要点十七:完善情势变更规则。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533条) 要点十八:本条系增加的债权到期前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作出其他必要行为。(536条) 要点十九: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45条第2款) 要点二十:债权转让中,还有两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547条第2款明确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未进行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而受影响;另一个是550条明确了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要点二十一:合同解除后,合同法97条、民法通则11条规定可要求赔偿损失,但具体怎样没有明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66条另通过第3款对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二十二:新增了债务人对提存物的“取回权”。……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574条第2款后半部分) 要点二十三: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本条增加的但书实际上赋予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免除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意味着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575条) 要点二十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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