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家监护责任,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不被遗漏
三、监护人的职责(第34、35条)
1.核心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2.财产管理: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3.决策要求:
○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
○成年人:最大程度尊重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实施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
4.紧急情况处理: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照料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责任承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四、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一)撤销监护资格(第36条)
1.撤销情形: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申请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程序:法院根据申请撤销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4.特殊规定:被撤销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第37条)
(二)恢复监护资格(第38条)
1.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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