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其他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第十九、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第二十、二十一条
二、自然人的核心民事权利
1. 人格权(独立成编,重中之重)
•一般人格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具体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人格权编):
○生命权(第1002条):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第1003条):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不受侵害。
○健康权(第1004条):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姓名权/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禁止未经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
○名誉权、荣誉权:名誉不受诽谤、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
○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保护,禁止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行为。
○婚姻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婚姻,禁止任何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个人信息权(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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