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第一百一十四条):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债权:通过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获得债权。
•继承权(继承编):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
•知识产权:自然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3. 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
•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监护相关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
三、自然人的主要民事义务
1. 一般性民事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第五至九条)。
2. 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夫妻义务(婚姻家庭编):相互扶养义务、忠实义务、尊重义务等。
•监护义务(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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