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并审查债权人申报材料,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有争议的债权提出处理意见,预留未申报债权的分配份额或提存,明确优先债权(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
3.财产变价与分配
制定变价方案,优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特殊财产可协议转让或实物分配;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必要时分次分配,剩余财产可追加分配。
4.程序执行与监督
财产管理、变价及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法院批准后执行;代表债务人处理诉讼纠纷,监督财产保全及经营行为(如重整期间),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管理进展,接受合法性审查。
5.费用管理与公示
明确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评估费等)和共益债务的支付来源及优先级;向债权人会议披露财产状况、分配方案及执行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6.特殊程序衔接
在破产清算中,符合条件的可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的,做好重整/和解程序转换,调整财产管理方案。
五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管理人就任后的首要工作,目的是在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其财产与事务管理、决定权的情况下,立即实现对债务人财产与事务的全面控制与保全,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为下一步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前提条件。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及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是进行破产清算、和解以及重整的必要条件,必须由管理人尽快完成。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有许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需要决定,如,对企业必要留守工作人员的确定,及时解除无须留守职工的劳动合同,对企业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分工等。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破产程序的进行中,尤其是在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时,债务人将有大量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这些开支由管理人决定。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但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就需要立即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时只能由管理人作出决定。为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避免管理人的擅权,《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最为重要的职权。此项职权涉及面广,例如,清理、回收债务人的财产、债权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进行处理变现,审查、确认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行使撤销权等。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涉及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案件受理时需中止,待管理人就任后,由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此外,破产案件受理后,所有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也均由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进行。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时议决破产程序中重要事项。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企业破产法》的其他章节中对管理人的职责还有相关条款作有规定,如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等等。
六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