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经济补偿金通常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3)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l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l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l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l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l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l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l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l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l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l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l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l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需注意: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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