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权性
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核心,而非使用价值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三类典型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外还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方式。
(一)抵押权(《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394条)。
1. 按抵押财产类型分类
•不动产抵押权: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为标的
•动产抵押权: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标的,无需转移占有
2. 按抵押权设立方式分类
类型 | 定义 | 法律依据 | ||
一般抵押权 | 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 | 《民法典》第394条 | ||
最高额抵押权 | 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民法典》第420条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
全站搜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