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按设立方式分类
•一般质权:为担保特定债权设立的质权
•最高额质权:参照最高额抵押权规定(《民法典》第439条)
(三)留置权(《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447条)。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产生。
1. 留置权的分类
•民事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448条)
•商事留置权: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体现了商事交易的特殊性
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
(四)三类典型担保物权核心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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