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概述与分类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核心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386条)。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核心目的,区别于以支配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二)法律定位
担保物权是《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第四分编的内容,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共同构成物权体系(《民法典》第114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民法典》第388条)。
(三)主要特征
特征 | 内容 | ||
从属性 | 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相应变动 | ||
不可分性 | 担保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不因部分债权清偿或财产分割而受影响 | ||
物上代位性 |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 ||
优先受偿性 | 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在线下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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