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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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1.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
2.受理的法律后果
(1)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取得仲裁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2)仲裁委员会依法取得对具体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三)受理后的送达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四)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1.仲裁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仲裁反请求
仲裁反请求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地位的特定性与双重性。
(2)反请求独立性。
(3)反请求目的对抗性。
(4)反请求时间的限定性。
(5)反请求事实理由的牵连性。
提示: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后,应当对该反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反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反请求,仲裁庭应当与原仲裁请求合并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之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 (五)仲裁管辖权异议
我国《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没有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自身的管辖权,而是将这一权力交给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提示: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仲裁中的保全
(一)仲裁财产保全
1.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应当注意:
(1)仲裁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仲裁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将保全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仲裁证据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提示:当事人为三方或三方以上,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共同选择3名仲裁员,并选定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名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1.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在线下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