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四、审理和裁决
(一)和解
1.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做出两种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
(2)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不请求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而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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