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关于该类债权人的表决权方面,《破产法》规定对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但该类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享有表决权。
2、在诉讼查封、诉讼执行方面
2.1破产重整受理日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存在继续执行受偿的,根据《破产法解释(二)》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通过执行回转收回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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