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一般程序、影响、重组、预重整区别
目录
01 | 向人民法院提重整申请
02 | 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重整条件
03 | 重整期间的特别规定
04 | 重整计划
05 | 相关影响
06 | 重整与重组
07 | 预重整概念
一提到破产,人们可能立即会联想到“资不抵债”的悲惨境遇,其实破产程序中有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更注重“起死回生”,是我国破产法制度下对仍有重整价值企业的一项拯救制度。
基于该核心目的,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从流程到制度设计有诸多不同,本文旨在概括梳理破产重整流程规定,以及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特色制度,以期增进诸位读者们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了解。破产重整流程大致如下:
01
向人民法院提重整申请
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
法条链接:
02
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重整条件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不符合重整条件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对于符合重整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重整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债务人是否“符合重整条件”主要是审查核查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和企业被挽救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债务人被法院裁定重整前,特别是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一般都会在裁定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重整可行性报告,该报告是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一项重要材料。报告中,债务人需要向人民法院全面地说明重整的必要性、重整可行性和预计债务清偿计划等内容。在重整的必要性层面,债务人可以结合经营活动陷入困境的原因、持续盈利能力分析等进行阐述。在关于重整的可行性层面,债务人可以从自身的资产状况是否良好、技术工艺是否先进、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再结合国家行业利好政策以及主要债权人重整意愿和职工维稳情况等多角度展开论证。针对上市公司,还要特别关注“不逃废债务,公平对待同一顺位债权人”的基本原则,结合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留债展期等多种情况手段设计清偿债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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