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10.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正式对外发布投资人招募文件,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实务中,为招募到优质投资人,管理人招募工作通常在一债会之前即可和意向投资人初步接洽协商,可以持续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前。11.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管理人招募到投资人后,经和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先行提交法院审查后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12.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重整计划草案通常包括:(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13.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14.《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和效力。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即为通过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5.部分小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通过的,仍由法院裁定批准;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未通过的,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法院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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