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一般程序、影响、重组、预重整区别-红一点网-标准-公众号hongyidia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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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鼓励重整的基本态度,法律规定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此外,法律还规定,即便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草案,若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情形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该制度称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0bJ红一点

论起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不得不提被誉为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第一案的天颐科技重组。该案是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司法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并在重大资产重组后恢复上市第一起案例。天颐科技重组方案结合了司法裁定破产重组、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特殊性,在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衔接、司法裁定和行政监管权力介入以及原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护方面都为后来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0bJ红一点

该案案情为:0bJ红一点

天颐科技连续三年亏损,公司产生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同年8月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颐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10月批准了天颐科技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1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重整计划,天颐科技主要战略投资者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成为第一大股东。2008年2月,天颐科技向三安电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安电子LED类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分组表决天颐科技的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债权人不认可这一重整计划能实现债权人利益,对重整计划草案中天颐科技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性不予认可,但人民法院以担保债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及“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条件,强制批准了天颐科技重整计划草案。0bJ红一点

4、重整计划的执行0bJ红一点

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考虑到债务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该制度安排很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各方利益,更有利于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但在实践中,也不乏债务人采取变卖公司财产、转移债务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而管理人也未能妥善履行其监督管理义务的情形。因此,作为债权人,除了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并时时督促管理人工作外,债权人也可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人,并且可以充分利用表决权这一筹码,促使投资人尽快作出支付清偿资金的承诺,以保障债权人自身利益。总而言之,债权人若想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几乎“摇摇欲坠”的债权,必定不能仅申报债权等着拿钱,也必须对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上心且用心”,合理合法地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0bJ红一点

法条链接:0bJ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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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0bJ红一点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指定管理人程序。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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