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一般程序、影响、重组、预重整区别-红一点网-标准-公众号hongyidian9

16.重整程序终止。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将同时裁定重整程序终止。《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0bJ红一点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0bJ红一点

17.《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企业破产法》第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18.《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期限执行。地产项目的执行期限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不等,主要的债权分配受偿、保全措施、抵押权等权利负担解除通常在6个月内完成,其他的工作在6个月至9个月内基本完成。19.《重整计划》执行内容。地产项目中,重整计划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如抵押权人债权)债权,依次清偿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实现债权的清偿和分配;抵押解除、保全措施的全部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建工程复工续建、验收、交付;业主权证办理及其他内容。20.《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有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监督标准进行监督,监督期限通常和执行期限保持一致,但实务中常在债权人债权清偿完毕后即结束监督。《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21.重整程序终结。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法院经审查已基本执行完毕后,出具终结裁定书。《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应当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并提交监督报告的义务。0bJ红一点

对未到期债权、附利息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的影响0bJ红一点

1、在未到期债权方面0bJ红一点

根据《破产法》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据此以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0bJ红一点

2、在利息方面0bJ红一点

根据《破产法》关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以及根据《破产法解释(三)》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利息、还是司法判决确定的加倍迟延利息、还是法定的滞纳金等,均停止计息,并不计入债权数额申报;0bJ红一点

3、在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方面0bJ红一点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类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在表决权方面,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法院不予临时确定债权额,该类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表决权。0bJ红一点

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诉讼查封、诉讼执行的债权人的影响0bJ红一点

1、在担保物权方面0bJ红一点

在重整期间,此类债权人的担保权行使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根据《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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